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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学广识的阮一峰最近对法律很感兴趣,连续发表了三篇有关法律的日志,但其中的立论都是错的(另一篇有关Jacobsen v. Katzer案的日志中的错误我已经在这里澄清过)。一般而言,挑非本专业的人的毛病不太厚道,但考虑到阮同学不是一般的Blogger,而是有相当多读者的精品博客,如果听凭谬种流传,那就更不厚道了。所以简单说明一下。

 

  阮一峰以“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为题,评论了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这种角度本身就是错的,并且是非常危险的——它给了某些很可能同样以为只要懂中文就可以懂法律的监管者以借口。这个条例是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存在的行政法规,其作用是针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所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作为私权的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予以进一步说明。其规范目标不是政府的管理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它永远不可能作为“拔网线”这种公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划下划线是因为这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单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一个单词,不能错误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点此读我的相关论文。)

  对私法规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公法规范来说,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假如一部主要是对私权利进行规定的法律中也包括公法规范,那么这种公法规范就更需要明确的说明。换句话说,除非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网站如果包括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作品,行政机关可以不通知网站举办人直接将网站予以关闭”,否则在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的任何条文,都不能理解为可以做这种侵害另一种私权的理由。再进一步说,即便有这样的规定,也要看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在中国法律体系内,由于这种规定本身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以就是真有这样的规定也因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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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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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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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革│产│,│中│华│ │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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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级│共│员│:│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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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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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推广 法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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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的不想说,因为我已经说过很多了。只想把法条抄写一下: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More...全文...

Tags: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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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omb:被Youtube删除的视频

YouTomb是MIT的一个名为自由文化的学生组织建立的网站,专门追踪因为收到根据DMCA发出的版权通知而被YouTube删除的视频。这个网站上保留了每个被删除的视频的截屏图,还有一些与删除视频的原因有关的信息。

Tags: 视频 版权 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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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雯娜要火了

奥运冠军+美女 = 如题.

以下是她9个月未更新的Blog在2008年8月19日上午的截图。

 

>>>More...全文...

Tags: 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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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将IE标识许可给公安使用?

IP Dragon在Blog上报告:厦门网络警察使用了微软的IE标识,不知他们是否获得微软的许可。

  

我想,既然是公安,那一定是专门获得了微软的许可才会使用的——不然怎么会不仅仅是厦门,而是全国许多地方的叔叔阿姨都使用类似的标识呢?

广东省:

福建省:

杭州:

辽宁:

查看更多地区的类似标识,请在GOOGLE图片搜索中搜索“报警岗亭”。

当然,假如,注意我说的是假如,没有取得微软的许可,也不必着急,这个官司要真打起来,排除了其它因素只讲法律的话,也还是很有值得一争的地方。呵呵。

 

Tags: 网络警察 淡化 商标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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